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镇**小区**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阳新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叶某某(在逃)手中购得伪劣烟草制品黄鹤楼(软蓝)850条、利群(新版)250条;通过朋友吴某某介绍购得烟草制品红金龙(软精品)950条。尹某某将上述烟草制品存放家中准备转售他人。2020年8月10日,阳新县烟草局执法人员在尹某某家中查获上述全部伪劣卷烟。经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烟草制品皆为假冒商标的伪劣卷烟,货值共计人民币20.575万元。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以人民币84元每条的价格从叶根生手中购得黄鹤楼(软蓝)200条,以115元每条的价格转售给个体商户李某某,售价共计人民币23000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6200元。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4.勘验笔录;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2.3万元,货值20.57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 明
检察官助理:柯 镔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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