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1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村**号**房。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处生产焖子过程中添加过量钾明矾,并予以销售。
2018年6月12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尹某某生产的焖子进行抽样检测。
经检测,送检的绿色盒装焖子样内铝的残留量为853mg/kg,绿色袋装焖子样品内铝的残留量为817mg/kg,黑色盒装焖子样品内铝的残留量为853mg/kg,蓝色盒装焖子样品内铝的残留量为809m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铝的残留量200mg/kg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天津市北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生产、销售的焖子铝残留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房,电话1362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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