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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滥用职权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原西城**官桥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街道**村。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麒麟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执行逮捕。

本案由麒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麒麟区监察委补充调查,麒麟区监察委于2020年2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麒麟区监察委补充调查,麒麟区监察委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尹某某作为麒麟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主任,受**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开展**村征地拆迁工作期间,逾越职权,使用集体资金28万元雇佣常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暴力拆迁。常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被尹某某雇佣后,以拆迁公司为名,有组织有预谋的对**社区白泥坡中下村不同意签定拆迁补偿协议的多名住户进行威胁、恐吓、殴打、对住户口的门窗进行打砸,逼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造成拆迁户及其家属家不敢回、班不敢上、书不敢读,四处躲藏。尹某某的行为导致当地群众对政府及基层党组织产生误解,严重破坏了当地政府及基层党组织的正面形象、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引发群众广泛不满,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作为社区领导,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工作中,故意逾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造成公共财产损失28万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猛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十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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