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捕前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社。因涉嫌盗伐林木,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长春市森林公安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11月末,伙同崔某某、张某甲、李某甲(均在逃)等人,在林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将位于农安县万金塔乡陈家屯村崔家屯南东西沟子的林木滥伐53棵,立木蓄积25.800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乙、袁某某、张某丙、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无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向明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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