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住址**。2008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凌晨1点许,被告人尹某某潜入莘县**镇北**村村民被害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中欲盗窃时,将李某某惊醒。尹某某为防止李某某呼救,捂住李某某口鼻并逃走,致李某某面部损伤,经鉴定,李某某之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彬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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