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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80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乡**村**社**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租用金塔县金塔镇中杰村二组张某某家的库房及场地生产、销售半挂车。尹某某先后从山东省栖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多次购进制作半挂车零部件,并从山东省**高强板挂车配件加工中心、山东省梁山**型材有限公司等处购入大量生产半挂车零配件,同时从栖霞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合格证及发票,雇佣4名山东省电焊工,2名本地杂工根据购买来的合格证上的要求和尹某某提供图纸进行半挂车拼装、焊接,再根据合格证使用激光打码机在半挂车大梁打上车架号,在未经任何检测及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半挂车,每辆半挂车价格为30000元至37000元不等。2018年以来,尹某某先后生产、销售半挂车10辆,销售金额169000元。

2019年3月26日,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金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及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尹某某非法生产半挂车的厂子进行了检查,金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尹某某生产的半挂车进行了质量鉴定。经鉴定,该生产地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该生产地点生产的半挂车属于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产品。金塔县公安局从尹某某的厂子扣押非法生产的新半成品半挂车25辆,经鉴定,扣押的25辆新半成品半挂车的价格为665000元。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销售伪劣半挂车35辆,其中已销售10辆,销售金额169000元,未销售25辆,货值金额665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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