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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村委**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2019年5月27日释放。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经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宾川县金牛镇南苑路由南往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路百货批发市场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辆正前部与杨某某停靠在南苑路东侧车位内的云******号小型越野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云******号小型轿车又与道路外的绿化树和垃圾桶发生碰撞,造成云******号轿车、云******号越野车、垃圾桶和绿化树受损的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来,积极配合处理。经对尹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尹培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62.32mg/100ml。事故经宾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1、物证,2、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结论,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交警人员到来,积极配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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