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河南省**县**乡**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1日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同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林七乡杨庄村北300米处时,与行人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车祸致颅脑严重闭合性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驾车逃逸。后被告人尹某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书证:身份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尸体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公证书、协议书、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燕
王国红
2018年8月1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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