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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295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滨州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沿**区***镇**河北岸东西向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幸福院“丁”字路口处时,逆向驶入东西道路几何中心线南侧道路,与由西向东在南侧正常行驶的胡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某未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驾驶鲁******号牌小型面包车沿***镇**河北岸东西向乡村公路向西逃离现场。后经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尹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19日9时30分,被告人尹某某到滨城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州市公安局122受理单、胡某某死亡证明、尹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盖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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