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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57********,汉族,半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镇**小区**楼**单元**室。2019年6月5日因敲诈勒索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6月14日因病被青冈县公安局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2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4日、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014年青冈县政府按照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青冈县**镇**村土地,**镇受县政府委托,代县政府依法进行征地工作,**村委员会受委托与该村农户被告人尹某某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费协议”,尹某某2013年和2014年分别得到安置补助等费用78,294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和138,972元。之后,被告人尹某某以其家缺少土地、政府征地不合理等事为由,多次去青冈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信访局以及绥化市信访局上访。上述单位给出答复后,尹某某仍多次在国庆、春节以及其他国家重大活动期间越级到黑龙江省信访局、国家审计署、国家信访局上访,特别是在国家“两会”期间和重大敏感日到省里及北京上访告状,给青冈县**镇党委政府相关责任人施加压力,以达到个人索要钱财的目的。其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7日,在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到青冈县**镇政府找党委书记郭某某要钱,不给钱便要上访。郭某某迫于信访维稳压力,给尹某某拿了10000元钱。

2、2018年6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到青冈县**镇找镇长李某某上访,并称家里没钱买粮了,李某某迫于信访压力让**镇**村支部书记杜立波给尹某某送去500元钱。

3、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到青冈县**镇找镇长李某某上访,并称家里没钱交取暖费了,李某某迫于信访压力,给尹某某拿了5000元钱。

4、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春节前到青冈县**镇找党委书记郭某某上访,郭某某为了保证稳定,不给青冈县政府和自己造成不良影响,被迫给尹某某拿了20000元钱。

5、2019年3月10日,在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找到**镇**村支部书记杜某某称家里轿车保险到期了,没钱交保险,让杜某某给拿2000元钱。杜某某迫于“两会”维稳压力,在尹某某多次催要下,给尹某某拿2000元钱。

被告人尹某某在国家重要会议及敏感节日期间,多次敲诈**镇、**村负责信访维稳工作的责任人员,非法勒索人民币37,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上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件、青冈县自然资源局、青冈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尹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等;

2、证人杜某某、郭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上访为由,以“借”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镇及**村维稳负责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11月2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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