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小寨村民小组,住芒市******栋******。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月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使用钢管故意毁坏芒市***区***栋*单元大门、门禁人脸识别系统、门禁开关按钮、闭门器。经认定,损坏部位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损坏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未被讯问前主动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佳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视听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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