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14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6月2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尹某戊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导致其家庭破裂,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尹某甲携带一瓶汽油、一把斧头、一个“7”字型铁制工具骑着摩托车来到尹某戊家,用“7”字型铁制工具撬开二楼尹某戊卧室的门,看见床上有人在睡觉,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汽油瓶点燃扔到床上,引燃床上的被子,睡在床上的伍某某(尹某戊的妻子)被惊醒,见被子着了火,马上将同睡在床上的儿子尹某庚叫醒,随即冲向门外,在门口碰见尹某甲,尹某甲用“7”字型铁制工具将伍某某打到在地,尹某庚见状,上前抱住尹某甲,尹某甲又将尹某庚头部打伤。此时,睡在一楼的尹某戊及其父亲尹某己闻讯赶来,尹某甲挣脱尹某庚往外逃,被尹某己拦住,尹某甲将尹某己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伍某某、尹某庚、尹某己的伤评定为轻微伤。因被子点燃引发卧室起火,导致卧室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6486元。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尹某甲在江苏省常熟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戊、伍某某、尹某庚、尹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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