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6月12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晚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涿州市东城坊镇餐厅吃饭,饭后因结账问题双方产生矛盾并引发打架,尹某某气愤不平驾车离开现场时将刘某某撞倒后轧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两处、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现场监控视频、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驾车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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