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1年6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7年8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8月2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20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尹某甲与被害人尹某乙因停车挡路问题发生争执,尹某甲朝尹某乙左胸前打了一拳,致尹某乙左侧第2、3、4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尹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书、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李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亮
2019年3月15日
附:1.被告人尹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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