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尹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8时许,在道县**镇**村,被告人尹某甲与被害人尹某戊两家人,因为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尹某甲将尹某戊打伤。2020年2月6日经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鉴定,尹某戊被伤及致:1、右额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2、右眼睑球钝挫伤,鉴定为轻微伤;3、右眼眶内壁粉碎性骨折,鉴定为轻微伤;4、左颞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5、左侧腰部软组织挫伤,鉴定为轻微伤;6、右眼眶下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7、右肾挫伤并包膜下出血,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尹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尹某乙、尹某丙、尹某丁、陈某某、兰某某、尹某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碟及案发现场拍摄的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如能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到位,则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检察官助理:何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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