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9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镇**村**组**号,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5月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晚上十一点左右,在高新区祁连街信工路交口北行30米的老张木火熬鱼饭店门口,被告人尹某某的朋友贾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被害人孙某某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尹某某为帮助贾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孙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孙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尹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证人胡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鉴伤检字[2019]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监控视频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