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Z258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许,泗县**镇**村**庄村民被告人尹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甲和其妹妹李某乙发生吵打,后被告人尹某某丈夫赵某甲上前和李某乙撕拽。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骑坐在被害人李某甲身上对其实施殴打,致被害人李某甲右侧第2、3、4、5,左侧第4、5肋骨前段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泗县**卫生院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伤情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哲
检察官助理:窦文慧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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