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7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田田,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6日至11月7日)。被告人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大厦**层**内,因琐事纠纷将被害人李某某(男,27岁)摔倒在地,致其左侧颞顶骨骨折,骨折线累及乳突,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脑室受压,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左侧耳漏等。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后尹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李某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及收条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八人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管祥润
代理检察员: 穆 蓉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60016****;
2.侦查卷宗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马田田,联系方式:138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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