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1〕5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群众,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78********,拉祜族,小学文化,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塑胶有限公司宿舍。2020年11月14日故意伤害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台州市**塑胶有限公司车间内因工作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拿了一根钢管要打被告人尹某某被车间同事拉住。后被告人尹某某回到宿舍内,并藏了一把水果刀和一把菜刀在身上回到车间内。被告人尹某某在车间内看到李某某后,故意用身体撞了李某某一下,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尹某某头部,被告人尹某某随即掏出水果刀捅向李某某,李某某被捅摔倒在地后,被告人尹某某继续用水果刀在李某某背部捅了一刀,并将水果刀捅断。随后被告人尹某某拿出携带的菜刀准备继续追砍李某某时被叶某某等人拦住。经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三处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4日,被告人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留抢病例复印件、门诊病例复印件、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马某某、叶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图片说明、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一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三处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丁文爽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刑事附带民事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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