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甲班**。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犯流氓罪,于1994年7月27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给予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整。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鞍山市鞍钢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鞍山市鞍钢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鞍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下夜班看到其作业长被害人谢某某上班,因其岗位休息室和供暖条件不好一直没给予解决,其在作业区主楼西侧一活动房内捡拾一个铁质炉篦占藏在右手衣袖里,而后在作业区主楼门厅内等待谢某某。谢某某进入门厅后,其上前与谢某某理论,并跟随谢某某进入电梯。因其对谢某某表示没法立刻解决的答复不满,从袖里拿出炉篦占击打谢某某头部、左臂数下,将谢某某打倒在三楼电梯口地上后,尹某某见状逃跑,并将炉篦占和靴子扔至烧结机皮带上销毁。2019年11月8日,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谢某某头皮裂伤20厘米以上,颅骨粉碎性骨折,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检查无明显神经系统症状及体征,左尺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安全帽、工作服各一件;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吴某某、孙某某、邹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安全帽、工作服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