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社区**路**号,住隆回县**镇**社区**路**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寄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于2019年7月2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带着孩子在孙某乙的租房里吃饭,饭后尹某某与孙某乙因纠纷发生口角,孙某乙将一桶凉水泼在尹某某身上,尹某某随即从餐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刺向孙某乙,捅伤孙某乙左侧肋部。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孙某乙的左侧膈肌破裂,其损伤评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的近亲属与孙某乙达成和解协议,尹某某赔偿孙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孙某乙对尹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2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谭显岗、李超群、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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