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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自滑县**镇**村家中出发,称去北京务工,当日因故未走。当晚21时许,尹某某回到家中院内,听到屋内其妻郑某某正与一名男子说话,遂持铁管进屋,当时郑某某与被害人尹某甲正在卧室说话,尹某某上前用铁管对尹某甲进行击打,造成尹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尹某甲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工具照片1幅;2.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尹某乙出生证明,滑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滑县公安局出具的卷宗说明等;3.证人郑某某、焦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伤)字【2019】634号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检察官助理:王宁远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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