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25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38********,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合肥市**路安拖大院2栋103室门前过道,为阻止清理违章的工作人员搬走其门前杂物,用手中茶杯砸伤被害人尹某甲头部,造成尹某甲左侧颧骨骨折。经合肥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尹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10月17日,公安民警在尹某某家中将其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报警单、病历等;

2.证人倪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尹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5.伤情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伤情照片;

7.现场视频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8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