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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镇**村**组,羁押前住惠州市惠城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系惠州市惠城区**村**组收购废品的老板。2019年12月底,证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将惠州市大亚湾区**街道**村菜市场附近的一个工地盗窃的10台一体机电脑以每台约20-30元的价格陆续出售给在**村**公寓一楼开废品店的证人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明知马某某出售给自己的电脑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受。2020年1月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尹某某,表示自己收了一批从厂里“搞”来的电脑,让尹某某过来收购。次日,尹某某来到李某某的废品店查看李某某微信所述电脑,经讨价还价后以1800元收购了10台一体机电脑、数斤充电宝。几天后,尹某某将李某某处收购的10台一体机电脑拆件后卖到深圳市龙岗区**电脑维修店,获利2170多元。

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收购的10台一体机电脑价值15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云龙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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