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鄱阳县**镇**号。2019年1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24日12时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黄某某在本市市中区**广场**座**室接收到网络诈骗信息,并按照诈骗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指定账户3次汇款共计352万元。
同年6月,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另案处理)刷卡套现,并收取一定比例好处费。随后,尹某某联系李某某(男,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冒用他人银行卡以虚假交易等形式利用商户POS机对犯罪所得资金进行转移、分散,最终被多笔取现后由李某某通过尹某某交给赵某某,或者转账至指定账户,金额共计352万。
2019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在福建省浦城县**区**号楼附近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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