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船驾驶员,住江苏省射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3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已判决)受雇于许某甲(已判决)担任“**”船驾驶员,许某甲父亲许某乙(已判决)担任该船水手,共同运输非法成品油获取利益。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等人按照船主许某甲和货主的安排,驾驶“**”船至长江上海段浦东机场附近水域,在无相关运货手续的情况下,明知来源非法,上述人员仍以拉油管的方式从海船上过驳403.500公吨柴油(已鉴定,价值人民币2,788,185元)后,准备运往目的地出售,次日凌晨船行驶至长江上海段吴淞水域附近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另经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9年11月25 、28日许某甲分别指使其驾驶“**”船运输柴油至江苏某码头将油品卸至油罐车后赚取运费。
经鉴定,2019年12月1日查获的涉案成品油均符合车用柴油(V)中5、0、-10号的相关指标要求,价值人民币2,788,185元,在进口环节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018,475.1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同案犯许某甲、许某乙、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供述,证实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等人驾船至长江上海段浦东机场附近水域,从海船过驳柴油,欲运送至油主指定地点后被查获及2019年11月间多次结伙过驳非法成品油后运输至油主指定地点获取不法利益。
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涉案船舶及其内载柴油扣押情况。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品质证书,证实扣押的“**”船只上装载的成品油符合车用柴油相关指标要求。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重量证书及测量记录,证实扣押的“**”船只上装载的成品油的重量为403.500公吨。
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柴油单价为人民币6,910元每吨。
上海海关缉私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涉案车用柴油在进口环节的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018,475.16元。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承包经营合同书等,证实“**”船的相关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身份、到案经过。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珏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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