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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其他处理)、谢某甲、谢某乙(其他处理)等人多次在新邵县**镇**村谢某丙家盗窃卷烟,并到邵东市城区将盗窃来的卷烟卖给他人。其中在邵东市**街道**社区经营“**超市”的尹某某先后9次收购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盗窃所得卷烟,价值达16514.8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底的一个星期五下午,朱某某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l条芙蓉王(硬75mm)、2条贵烟(行者)到“**超市”,尹某某以4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400元。

2019年l0月18日下午,朱某某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6条贵烟(行者)到“**超市”,尹某某以每条15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900元。

2019年10月19日下午,朱某某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5条贵烟(行者)到“**超市”,尹某某以每条125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625元。

2019年11月8日下午,朱某某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2条芙蓉王(蓝)到“**超市”,尹某某以每条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400元。

2019年10月18日下午,陈某某、谢某乙等人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8条贵烟(行者)到“**超市”,尹某某以每条125元钱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l000元。

2019年10月24日下午,陈某某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9条贵烟(行者)、3条芙蓉王(蓝)到“**超市”,尹某某以贵烟(行者)每条100元、3条芙蓉王(蓝)共7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1600元。

2019年11月1日下午,陈某某、谢某乙等人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9条贵烟(行者)、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到“**超市”,尹某某以贵烟(行者)每条100元、1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尹某某当场支付现金1500元。

2019年11月8日下午,陈某某、谢某乙等人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5条贵烟(行者)、4条中华(软)、1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到“**超市”,尹某某以贵烟(行者)每条l00元、中华(软)每条400元、黄鹤楼(硬峡谷柔情)每条180元钱的价格予以收购,尹某某当场支付现金2280元。

2019年11月16日上午,陈某某、谢某乙、谢某甲等人用书包背着盗窃来的5条芙蓉王(蓝)到“**超市”,尹某某以每条2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当场支付现金1000元。

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于2019年12月20日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现金16514.8元(有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认罪认罚具结书;3.证人陈某某、谢某乙、周某甲、周某乙、谢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9次收购,价值共16514.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东明

检察官助理:柳晒云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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