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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挪用公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1********,回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系太原市迎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借调至太原市迎某某**街道办事处财务科任出纳,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太原市迎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迎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尹某某在被借调至太原市迎某某**街道办事处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使用保管的现金支票分别从柳巷街道办事处基本帐户(开户行:晋商银行水西门支行,账号2740134********)和**街道办事处存车管理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柳南支行,账号041361010********)中提取公款人民币23.75244万元和16.1966万元,共计金额39.94904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开支及消费产生的信用卡透支款和网络贷平台贷款(其中36.19414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上述被挪用的39.94904万元公款,尹某某及其家人已分别于2020年1月2日、1月6日全部如数退还至原账户内,并主动缴纳人民币1万元至该单位财务科作为其挪用款项的利息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全文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8636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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