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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持有伪造的发票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5〕129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深圳市**宾馆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镇**村**因持有伪造的发票嫌疑,于2015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通过广告电话联系在本市罗湖区**路**大酒店大堂向一名刘姓男子(另案处理)购买12本面额为人民币1000元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用于贩卖给需要报销的深圳市**宾馆顾客。被告人尹某某购买发票后,便到**大酒店一楼厕所内将发票的存根联与发票联撕开,被该酒店的保安员发现并报警。当民警赶到**路**大酒店一楼厕所对被告人尹某某进行盘查时,发现被告人尹某某的黑色提包内有假发票1200张(面额为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系假发票),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短信截图、询问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通话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志的证言、出警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发票真伪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5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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