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91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3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22011973********,汉族,农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2014年10月17日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2月15日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 年7 月18 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8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与江苏**建设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宿州市宿马园区**栋、**工程,2013年8 月至2015 年6 月,被告人尹某某聘用魏某某、丁某某、丛某某、汪某某等农民工从事该工程的外架、管理、杂工、施工等工作,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计人民币403177元, 2015 年8 月20 日,宿州市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向尹某某送达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尹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前结清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到期后,被告人尹某某仍不支付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15年8月27日,宿州市宿马园区劳动监察大队将该案移交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区分局,该案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将其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书、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送达手续、欠条及支款单等书证;
2.被害人梁某某、张某某、汪某某、丛某某、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人民币40余万元,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扔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浩
检 察 员:刘 军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0557****,18955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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