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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与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鄂0703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的借款金额为130000元,被告尹某某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熊某某偿还借款130000元。调解生效后,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向被告人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告人尹某某仍拒不执行,亦未进行财产申报。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偿还借款5000元。因被告人尹某某未按时履行偿还义务,熊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向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2月27日,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将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偿还借款30000元,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在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离家园旅馆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还款协议、收条、谅解书、案件执行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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