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抢夺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8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与梁某某(另处)共谋抢夺手机获利,后二人驾驶摩托车从昆明来到彝良县**乡街上,分别去抢夺手机,尹某某来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彝良县**乡街上组的手机店,以购买手机为由,将李某某店内一部步步高X27和一部华为nova5手机拿在手中比较像素,趁其不备,将两部手机拿走逃走。经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44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目无国法,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科处尹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庆

检察官助理:王崇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1页,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