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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抢劫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孙某某、韩某某、牛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以“约男同性恋交朋友”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甲骗到**区**路**宾馆。在宾馆房间内,对被害人张某甲实施殴打,后又驾车将张某甲胁迫至**县县城附近抢走其人民币6555.4元。

2、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孙某某、牛某某、崔某某(以上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由崔某某出面与被害人张某乙在**县**宾馆房间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告人孙某某、牛某某、尹某某冲进房间以“女朋友被强奸”为借口殴打被害人张某乙并抢走其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5.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林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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