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尹某甲(曾用名尹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抢劫罪犯罪事实
2018年3月1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甲与被害人莫某某通过微信相约后分别去到本市寮步镇凫山村花果山公园门口见面并准备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尹某甲与莫某某因为嫖资问题发生纠纷,尹某甲持刀威胁并殴打莫某某,翻看莫的挎包并找莫的手机。后尹某甲找到莫某某的手机并将莫的一部VIVO牌X9型手机(价值约500元)手机抢走。莫某某趁机离开,被尹某甲抓住。尹某甲与莫某某拉扯并对莫某某实施殴打。此时,有群众开车经过,莫某某大喊“救命”。尹某甲看到有车过来就逃离现场。莫某某跑到群众小车处请求小车司机帮助,小车司机就报警了。后接报公安人员去到现场缴获尹某甲的黑色小刀一把(经鉴定,检验出被告人尹某甲的DNA)。
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回到本市寮步镇凫山盆岭新村**号,李某某发现停放在此的小轿车被尹某丙(另案处理)驾驶停放的小轿车挡住开不走了。李某某喊叫希望有人将车开走,后用手拍打尹某丙的小轿车。尹某丙见有人拍打其小轿车,就走过去与李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尹某甲及尹某丁、尹某戊(均另案处理)等人也围了过去。双方继续争吵,后尹某甲等人对李某某、被害人钟某某实施殴打,并将李某某、钟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接着,尹某甲、尹某丁离开现场,尹某戊、尹某丙想开车离开时被群众围住并被报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罗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莫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作案工具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的某某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七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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