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曾于201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8年3月4日被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宏宇,系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为实施抢劫而冒充购房人与欲出售房屋的被害人孙某某约至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室内,持刀逼迫被害人孙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自动放弃领取上述钱款。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左前臂损伤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尹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抓捕经过、门诊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转账退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系犯罪中止,造成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丁宁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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