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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强奸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52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合肥**KTV工作人员,户籍地为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住本市蜀山区**广场*号公寓**室。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均在本市蜀山区**路**KTV工作,尹某某是王某某的领班。2020年9月2日4时许,尹某某约王某某到本市蜀山区潜山路与望江路交口的**KTV陪唱,结束后尹某某让王某某到其位于本市蜀山区**广场*号公寓**室的住处休息,并承诺不会和其发生性关系,王某某便同意在尹某某处休息。之后尹某某脱掉自己的上衣,按住王某某胳膊,趴在其身上想要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努力反抗并抓住尹某某脖子上的项链向上勒尹某某,后王某某趁机逃脱并报警。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 3、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和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人体检查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以及照片、扣押清单、谅解书、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和案发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强奸被害人王某某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涉嫌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尹某某的行为系强奸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没有前科劣迹,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也一并考虑。因此,建议判处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 平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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