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秦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河北省滦州市**镇**路**号。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0日因盗窃罪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7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某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下载“大发棋牌”游戏软件,后以盈利为目的充当代理、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共计29人,以玩欢乐捕鱼、百家乐、扎金花等赌博游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赢钱后,系统按照他们所赢钱数3%的返点给被告人尹某某,不赢不返点,所得返点可以直接提现到尹某某赌博代理账号绑定的支付宝上。通过尹某某的赌博代理账号显示,被告人尹某某共取得返点钱为人民币28837.6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2.滦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手机照片、赌博软件截图照片、赌博软件返点截图,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在逃人员信息查询,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3.证人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人民币28837.6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学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滦州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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