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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按“老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到本市**镇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一类帐户储蓄卡62305206001********,绑定了一个新办理的手机号码,并开通网银,后将该套银行卡资料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老某某”。经核算,该农业银行账户共接收诈骗资金417万余元,其中周某某转账26500.49元、曹某某转账76050.23元、王某某转账230000.44元、谢某某转账400元、石某某账20000.49元到该账户。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22时许在本市**镇**公寓**房将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1月23

                                    (院印)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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