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尹某某接其哥哥尹某甲电话,让其到阳新县**镇**KTV内唱歌,同去的骆某某在包厢内因敬酒与初次见面的刘某某发生冲突,之后骆某某、尹某某等人持啤酒瓶等物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尹某某赔偿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尹某乙、张某某、曹某某、吴某某、尹某甲、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酒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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