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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47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和户籍所在地均为: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组。被告人尹某某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25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年7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1时许,尹某某酒后步行至睿拓物流园易丰物流门前附近时无故对胡某甲进行殴打,后胡某甲丈夫胡某乙上前阻止并与尹某某发生打斗,正在此处装卸货物的程某某路过现场,被尹某某一拳打在鼻部,致程某某鼻部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本次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黄某某、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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