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傣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5********,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芒东镇梁河县芒**村委**组,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村**房。2018年8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0日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瑞丽**道**路交叉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小货车因按喇叭问题而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尹某某便从其车内拿出长刀对杨某某驾驶车辆的车窗及后视镜进行打砸,并打伤被害人杨某某。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02.5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尹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金
2020年3月5日
附:
1.移送卷宗三册;光盘三张;
2.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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