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3月26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95号星河旅社203号其租用的房间内,容留王某某、颜某某、何某某、余某某通过烤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日17时许,民警至上述房间内将被告人尹某某及吸毒人员王某某、颜某某、何某某、余某某查获。
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某、颜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联系电话:1345239****;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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