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两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住邵某市两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所开的邵某市某酒店1012房间容留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所开的邵某市某酒店1505房间容留曹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吸食毒品检查结果照片、吸毒处罚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住宿登记单、入账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检察官助理:赵某某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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