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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6********,汉族,高中,中国***保险公司利州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现住广元市利州区**街道**社区**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11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同月14日因吸毒被该局行政拘留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11日因吸毒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元市利州区**街道**社区**组**号**栋**单元**楼**号,先后容留他人吸毒7次。

1.1019年12月18日15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账600元,尹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当晚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杜丛已在,王某某提出共同吸食,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杜丛吸食。

2.2020年1月6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尹某某转600元,尹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吕某某已在,王某某提出共同吸食,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吕某某吸食。

3.2020年4月22日11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账700元,尹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当晚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吸食。

4.2020年4月29日14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账330元,尹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当晚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吸食。

5.2020年5月4日11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账650元,尹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当天下午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张某某已在,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张某某吸食。

6.2020年5月7日22时许,王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要其帮忙购买一克毒品,尹某某同意,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尹某某转账500元,尹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当晚王某某到尹某某家中,尹某某拿出王某某所购买的毒品与王某某吸食。

7.2020年5月13日17时许,周某某电话联系尹某某提出到其家中吸毒毒品,尹某某同意。随后,周某某、权某某到尹某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了权某某所带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5. 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提供他人毒品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是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林林

检察官助理:杨鑫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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