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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地桂阳县**街道**路**号,现住地桂阳县**街道**楼**单元**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楼**单元**房的家里容留何某某吸食毒品。

2.2019年9、10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楼**单元**房的家里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楼**单元**房的家里容留何某某、邓某某吸食毒品。次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桂阳县**街道**楼**单元**房的家里容留何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尿检报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健康检查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2.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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