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地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住鄂州市华某某**镇**街**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鄂州市华某某**镇**街**老派出所对面自己家中,先后多次容留熊某某、陈某某、严某某、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麻果”及“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熊某某、潘某某到尹某某家中,由尹某某出资300元购买六颗毒品“麻果”,在尹某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
2、2019年10月底一天下午,熊某某到尹某某家中,由熊某某出资400元购买七颗毒品“麻果”,在尹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
3、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严某某到尹某某家中,由严某某出资200元购买四颗毒品“麻果”,在尹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
4、2019年12月17日中午,严某某到尹某某家中,由严某某出资200元购买三颗毒品“麻果”和一小管“冰毒”,在尹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
5、2019年12月18日中午,严某某到尹某某家中,由严某某出资900元购买八颗毒品“麻果”和六小管“冰毒”,在尹某某家中二人共同吸食部分毒品。
6、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尹某某开车把熊某某、陈某某接到其家中,由尹某某、熊某某共同出资400元购买七颗毒品“麻果”和一小管“冰毒”,在尹某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
吸食完毒品后,由尹某某出资300元购买五颗毒品“麻果”和少许“冰毒”,在尹某某家中三人共同继续吸食。随后又由陈某某出资200元购买三颗毒品“麻果”和一小管“冰毒”,在尹某某家中三人共同吸食。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照片、通话清单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严某某、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视听资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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