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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月1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在其位于本县长梁镇金塘村四组的房屋内,提供场所,容留本县吸毒人员樊某甲、金某某、樊某乙(均另案处理)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樊某甲、金某某、樊某乙的证言:3.毛发检测结果单及照片:4.现场勘验笔录、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芙蓉

检察官助理:刘玉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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