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历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4时许,在本市刘集镇古十线与环湖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造成被告人尹某某家房屋一侧围墙损毁。交警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并依法决定扣留肇事车辆。被告人尹某某以需要先行赔偿其房屋修缮费用人民币5万元为由,采取拦车的方式阻碍交警执法。因事故地点位于交叉路口处,肇事车辆长期停留在事故现场,有再次发生事故的隐患,2019年7月12日至14日间,交警联合当地村干部多次至被告人尹某某家中对其劝解、说理,被告人尹某某仍拒绝配合交警执法。
2019年7月15日上午,交警组织人员、车辆决定依法强制拖离肇事车辆,被告人尹某某采取静坐车前的方式阻碍交警执行职务。当日上午9时许,仪征市公安局刘集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出警,对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引导、劝解无效后,依法决定对其口头传唤,被告人尹某某拒不配合并采取踢踹民警的方式暴力抗拒执法,后被民警强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云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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