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抚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尹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抚远市**镇**村,住**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抚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抚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9时26分,抚远市公安局正阳边境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抚远市抚远镇伟华嘉园小区大门口有人打架。接警后,正阳边境派出所民警宋某某、高某某立即赶往现场,找当事人沙某某到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等阻碍民警将沙某带到派出所继续询问。正阳边境派出所所长韩某某带领两名民警前来支援,欲将拒不配合执法的尹某乙强制带到派出所,尹某甲冲上来抡打、辱骂、撕咬民警,阻碍民警执法,并将民警宋某某的左手咬伤。经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9月2日9时许,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尹某甲至抚远市公安局正阳边境派出所办案区进行讯问,尹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医疗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乙、王某某、徐某某、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抚远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咏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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