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高埗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1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12月29日,东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南城****10楼1002室,以下简称**公司)在为东莞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建设银行东莞分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时,要求**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身为**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尹某某为取得担保进而获得贷款,在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中向**公司提供了伪造的由东莞市高埗镇**村出具的《租赁土地协议书》、由东莞市高埗镇冼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三份《证明》(证明该村村民尹惠平有房屋两座,尹某某有房屋一座,分别均占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五层)及由东莞市高埗镇**村第四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明东莞市高埗镇大道旁北面的厂房是东莞市**塑料颜料公司自建有的)(上述文书的相关印章由尹某某找人伪造),于2008年1月3日,**公司获得建设银行的贷款500万,后尹某某只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
2008年6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继续以第一次贷款中提供伪造的三座房屋证明中的抵押物提供贷款担保,**公司又以上述方式获得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的贷款500万元。2009年1月,尹某某不偿还贷款本息并逃匿。2009年5月,**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替**公司偿还贷款本息4990784.39元,2009年6月,**公司又将另一笔贷款本息5126589.39元人民币偿还给建设银行,两次共计偿还贷款本息10117373.78元,实际损失8617373.78元(**公司在担保中收取**公司150万保证金)。
2011年9月28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执行上述合同纠纷案中将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对尹某某上网追逃。2019年3月19日,尹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